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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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容杰奎、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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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117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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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6 |
2 |
陈稳、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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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834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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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1-17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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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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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7-24 |
4 |
陈稳与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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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344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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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10-13 |
5 |
关恩华、广州市卫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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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1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关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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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12-16 |
6 |
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泓悦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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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2315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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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4-14 |
7 |
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迅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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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2315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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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4-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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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615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2 | (2021)粤0104执615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3 | (2020)粤0604执834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8 | 详情 |
4 | (2020)粤0104执1465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5 | (2020)粤0104执1465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6 | (2020)粤0106执1063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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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异814号广州裕全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与容杰奎、黄慧聪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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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裕全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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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814号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 关于广州裕全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与容杰奎、黄慧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裕全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容杰奎、黄慧聪)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814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540124192021-08-0615:54:52:110联系人:简洋、苏扬(2021)粤0106执异814号广州裕全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与容杰奎、黄慧聪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联系人:简洋、苏扬电话:020-83006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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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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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志强 被告- 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 黄慧聪 容杰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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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与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请求法院撤销(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109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暂计至今为2955413.87元,并请求计算至被上诉人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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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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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志强 被告- 容杰奎 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 黄慧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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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杰奎、黄慧聪: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与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志强支付借款本金356866.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6866.01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9618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志强负担93031.56元,由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慧聪负担3148.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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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4 |
(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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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志强 被告- 黄彗聪 容杰奎 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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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杰奎: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与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胡志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10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日为1496752元,并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等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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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5 |
(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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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志强 被告- 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 容杰奎 黄彗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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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彗聪: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与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容杰奎、黄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胡志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10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日为1496752元,并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等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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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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