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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江阳光

    杭州三江阳光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兴业街3号1-2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下市管市监处罚〔2021〕7020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严肃法纪,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500元;对于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罚款20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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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详情
    2 杭下卫医罚[2021]5002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三江阳关康复医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8日使用非卫技人员马雪进行9例CT和4例DRX射线摄影,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30.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程度较轻,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贰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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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详情
    3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02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杭州三江阳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检设备,并处罚款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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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详情
    4 杭下卫医罚[2020]5121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患者近亲属复制全部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当事人未按规定告知患者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封存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当事人未按规定封存患者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112.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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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详情
    5 杭下卫放罚[2020]5050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三江阳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对放射工作人员章蕾蕾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上岗前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62.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给予杭州三江阳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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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详情
    6 杭下卫放罚[2019]5079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你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关于“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医院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医院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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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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