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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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17]10863号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2月16日19时30分,东洲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的杭州高斯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报送员工吕某某的信息,同时未告知吕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高斯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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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富地税稽罚[2016]60004号 |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
我局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查实:1.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014年公司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金额500003.00元,未纳入财务核算,该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年终奖金480400.00元,未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403.30元;用于股东分红19603.00元,未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3920.60元;(2)2015年公司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金额534934.27元,未纳入财务核算,该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年终奖金516000.00元,未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1441.17元;用于股东分红18934.27元,未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3786.85元;(3)2015年公司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10月79号凭证列支公司股东出国旅游消费支出98500.00元,属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未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9700.00元。2.财产保险合同未贴印花税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财产保险合同未贴印花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014年1月21日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2012.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2.00元;(2)2015年4月9日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428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合同印花税14.30元存在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公司以账外收入发放职工年终奖和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37775.96元;对公司列支股东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未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9850.00元;对印花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3.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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