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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桂园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5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衢税稽一罚[2019]83 衢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你公司凤翔苑1-9#(一标)、12-15#(二标)、10-11#(三标)、16-19#(四标)、凤雅苑1-18#(一标)、20-48#(二标)、凤栖苑1-23#(一标)、24-64#(三标)、凤凰汇5-6#(二标)、7-8#(二标)、1-3#(三标)、9-12#(四标)、综合楼及酒店的土地总面积241549.10平方米,总可售建筑面积337387.93平方米,2015年1月1日前已销售面积38736.21元,截止2015年1月1日可销售面积298651.72平方米,2015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24815.10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09431.4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5383.70元。2016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56305.03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45550.97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754.06元。2017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7487.00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91571.3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5915.70元。2015-2017年合计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53.46元。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53.46元。违法事实二:2015年度,你公司在“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费用合计1818682.90元。该笔费用不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3736.58元。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六十九的规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3736.58元。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税务稽查取证(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2015年至2017年纳税申报资料;证据四:涉案账证资料;证据五:情况说明;证据六: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表及附件;证据七: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证据八:陈述申辩笔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53.46元处0.5倍的罚款,计金额101026.7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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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详情
    2 衢地税稽罚[2016]30号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于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7月28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㈠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7433.27元。你公司拥有坐落于衢州市东港三路以南、环翠路以东G-14号地块(衢州市国用[2013]第3-0107384号)、东港三路以南、绿岛南路以北G-13-1、G-20-1号地块(衢州市国用[2013]第3-0107385号)以及东港三路以南、环翠路以西G-12、G-18-1号地块(衢州市国用[2013]第3-010738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41549.10平方米,出让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3年10月8号前,截止于2013年7月已全部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你公司于2013年8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据你公司提供的与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反映,双方约定于2013年4月9日开工(并附相应的开工报告),于2013年7月15日前完工。且你公司2013年7月16日第26号凭证资料中“关于衢州碧桂园项目各总包单位借款的请示”中反映三家施工单位各自承包范围的主体工程于7月2日基本封顶,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一致。因此,你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就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土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第三条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税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你公司在办证前就已实际使用的土地,即一期货量区于2013年4月9号开工、土地面积合计184955.51平方米,应于2013年5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缴纳2013年5-7月城镇土地使用税277433.27元。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8798.00元。1.2013年度,你公司在“制造费用\房地产开发间接费\业务接待费”科目中列支在业务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费用合计214990.00元。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42998.00元。2.2014年度,你公司在“制造费用\房地产开发间接费\业务接待费”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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