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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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新(前)行罚决字[2020]00257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前湾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9日09时许,民警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宿舍检查外来人口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将员工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六千八百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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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详情 |
2 | 鄞水罚决字〔2019〕第1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水利局 |
鄞州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水罚决字〔2019〕第12号当事人:单位名称: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盛海路66弄29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338232019年8月1日,鄞州水利局巡查人员在对甬新河河道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鄞县大道改造提升工程(同德路-镇岚路)设置在甬新河河道的临时围堰未按期限拆除。经初步调查,鄞县大道改造提升工程(同德路-镇岚路)建设单位是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设置在甬新河河道的临时围堰。至2019年8月6日,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执行。我局遂于2019年8月6日对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拆除河道临时围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鄞县大道改造提升工程(同德路-镇岚路)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向鄞州区水利局申请在鄞州区甬新河设置临时围堰,获鄞州水利局审批同意并要求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设临时围堰,恢复河道原状。2019年8月1日,鄞州区水利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自行拆除所设围堰,遂向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鄞责改通字2019第43号)要求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临时围堰。至2019年8月6日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按要求拆除设置在甬新河河道的临时围堰,恢复河道原状。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鄞州区鄞县大道改造提升工程(同德路-镇岚路)施工过程超期设置河道临时围堰的事实。2.2019年8月1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置在鄞州区甬新河河道的临时围堰情况。3.2019年8月6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置在鄞州区甬新河河道的临时围堰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5.该区域地图一份,证明该水域地理位置。6.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关于鄞县大道(同德路-镇岚路)工程甬新河处涉河涉堤的批复文件(鄞水许2019第114号)一件,证明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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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似鸟(上海)家居有限公司尼达利宁波江荟151店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存在二层部分疏散门宽度小于0.9米,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小于1.2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小于1.2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8条规定等问题。该工程施工单位降低施工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华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似鸟(上海)家居有限公司尼达利宁波江荟151店存在问题责令改正,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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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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