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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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阴应急罚〔 2019 〕24号 | 淮安市淮阴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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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详情 |
2 | 淮阴安监罚〔2018〕62号 | 淮安市淮阴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淮阴安监罚〔2018〕62号被处罚单位:江苏贝莱尔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长江东路107号邮政编码:223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灿榆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8605283948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七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淮阴安监检记〔2018〕AJ0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淮阴安监责改〔2018〕AJ015号)、询问笔录,证明在检查当日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如需查询,请到淮阴区安监局申请。)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淮安城北支行或王营支行,帐户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罚没收入户,账号111005011920000082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安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8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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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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