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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登节能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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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恢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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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7-09
    2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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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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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3-23
    3

    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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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再295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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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4-23
    4

    东莞市福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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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3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福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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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19 2020-12-25
    5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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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执异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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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1-01-28
    6

    北京健行天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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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59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健行天下环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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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1-20
    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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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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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09-29
    8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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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5执保6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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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12-14
    9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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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执20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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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6-28
    10

    北京健行天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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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82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健行天下环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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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5-15 2021-02-05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执1122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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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07
    2 (2018)粤1972执11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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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07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1972执1031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2 (2020)粤1972执13395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0 详情
    3 (2020)粤0607执204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10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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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5民初5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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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573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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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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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5民初573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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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57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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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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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5民初5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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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573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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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4

    (2021)粤1972执103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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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1号 -

    当事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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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1-01-13已浏览:5文章来源:原创(2021)粤1972执1031号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88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493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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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5

    (2020)粤1972执1339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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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3395号 -

    当事人-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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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339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10-15已浏览:8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3395号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福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6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2289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31.87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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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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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5民初5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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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模具款60000.00元,未付货款22600元,合计货款826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687.36元,以上共计95287.3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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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7

    (2020)粤1972民初833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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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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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33号之一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860280X5):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88000元;二、限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1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856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刘海卫)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299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陈丽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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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6
    8

    (2018)粤1972执112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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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122号 -

    当事人- 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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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12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2-22已浏览:151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1122号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民终79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00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95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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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7
    9

    (2018)粤1972执1122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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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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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122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2-22已浏览:142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1122号之一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亦于2018年2月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特令长沙烨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任庆元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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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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