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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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城法罚字[2018]第41010631号 | 临安市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9月18日08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中队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旭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天柱街与崇文路交叉口临政储出(2017)48号地块搭建构筑物,建设的构筑物为钢架结构,一层,高4米,占地面积为218.9平方米。2018年9月21日,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对杭州市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联系函(临城法联字【2018】第056号)的回复内容为:1.该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该构筑物为临时构筑物。当事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了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天柱街与崇文路交叉口临政储出(2017)48号地块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面积为218.9平方米的临时构筑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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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城法罚字[2018]第41008308号 | 临安市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7月27日09时20分,杭州市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湖中队因当事人主动投案,对当事人杭州旭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天柱街与崇文路交叉口临政储出(2017)48号地块建设的房屋进行勘察,该处为房屋框架结构,三层,现已完成了主体建设,其中一层建筑面积924.99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668.96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924.45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2518.4平方米。经第三方临安中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佰零壹万肆仟柒佰元整。另有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对我局案件处理联系函(临城法联字【2018】第45号)的回复意见:经初步核查,1、该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该建筑物符合临政储出(2017)48号地块规划设计元素要求,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点一的罚款,计人民币拾万贰仟柒佰肆拾玖元柒角。(2014700*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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