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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6F601(温岭银泰城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卫公罚〔2021〕20号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本局认为: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2日,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孟兴雄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及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已及时改正等事实;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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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详情
    2 (温)文罚字〔2020〕第2号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罚字〔2020〕第2号当事人: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法定代表人:俞飞亮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6F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64680X9当事人擅自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现已查明:2019年12月08日15时55分,温岭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朱亮(0905662018080439)、陈剑波(0905662017060291)等人在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亮证依法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6F601的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在828包厢内有6名青年疑似未成年人正在喝酒唱歌。通过与温岭市城西派出所值班民警联系对6名青年身份核对,最后确认3名青少年是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制作了现场执法文书,并下发了(温)文改字第5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时由场所负责人邹露平全程陪同,并签收执法文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12月10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作进一步调查。2019年12月23日向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送达(温)文调通字【2019】第5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2月24日受托人邹露平来到温岭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对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作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事实;2.现场负责人邹露平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情况;3.未成年人韩杭铭、叶子维、洪晟元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笔录所述内容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相互应证的深入调查;4.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邹露平接受案件调查的证明;5.受委托人邹露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邹露平的身份情况;6.(温)文改字〔2020〕第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措施;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事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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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7 详情
    3 温市监处字〔2019〕852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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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详情
    4 温公(禁毒)行罚决字[2018]13076号 温岭市市公安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对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未履行禁毒巡查责任、《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不规范、未按照要求组织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等问题,公安机关当即对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唛浪量贩歌厅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018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对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唛浪量贩歌厅逾期未整改,仍存在巡查记录造假、未履行巡查职责问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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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温卫公罚[2018]43号 市卫计局

    被处罚人: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住所: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6F601(温岭银泰城内),投资人:俞飞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64680X9,联系电话:15606796666,经营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6F601(温岭银泰城内)2018年4月1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728号6F601的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进行现场卫生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从业人员李绍全正坐在收银台处,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在该场所内发现两张2018年4月份的员工点名册;现场拍摄照片取证。因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调查,对受委托人邹露平、领班李绍全进行询问调查,并取得了健康证明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2018年4月26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12日,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陆续安排李绍全、邹露平、肖渝东(肖玉东)、沙马阿依木、赵长松、张如祥、雷朋杰、罗兴龙、张群、简月、谭燕平(谭艳平)、徐星、腾宇、瞿丙帅、梁航、王康、徐小龙、兰波、牟剑、余二九等20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兰波、牟剑、余二九等3名从业人员于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2日进行健康体检并已取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张雪明、单魁星、蔡珍珍、陈祥福、周得龙、李庆国、孙爱花、徐帅帅等8名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李松霖已离职。另查明,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俞飞亮,该歌厅的经营面积为3100平方米。2018年4月13日,针对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其于2018年4月13日15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4月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李绍全、邹露平、肖渝东(肖玉东)、沙马阿依木、赵长松、张如祥、雷朋杰、罗兴龙、张群、简月、谭燕平(谭艳平)、徐星、兰波、牟剑、余二九等15名从业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李松霖、徐小龙、腾宇、瞿丙帅、梁航、王康等6名从业人员已经离职。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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