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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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27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未与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处取得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的的发票代码为3400162350,发票号码为02264022——02264035的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合计1370000.00元,开票时间为2017年06月16日,开票内容为苗木,并已在当年成本中列支。上述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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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2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8〕19000121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61号精峰世纪大厦1幢的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国海)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013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8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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