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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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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000156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善)罚字〔2021〕51号当事人: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310540758U法定代表人:徐普南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生产。你单位主要从事枪柜及工具箱生产,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也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善)听告〔2021〕5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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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7 详情
    2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0号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0号当事人: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普南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年04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5日招录了新员工王某,于2021年02月25日招录了新员工张某,并在上述两名新员工上岗作业前进行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但未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合计次数为2次,于2021年04月13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5日前改正。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整改完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及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了当事人2021年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两次的事实;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2021年在对新员工王某、张某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后未进行书面记录的事实,并介绍了相关整改情况;3、调查笔录,证实了王某、张某在入职后就接受了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但未在对应的教育记录上签字的事实,并证实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4、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了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的事实。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提取的相关材料等。2021年0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5-00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完成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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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详情
    3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3号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2017年7月17日,我大队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的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2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前道加工车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前道加工车间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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