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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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1〕384号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其他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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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9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1日9时59分,当事人杭州市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振华路塘河西港桥西侧人行道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发现,当事人挖掘了一条长12米,宽1.3米,面积为15.6平方米的路段,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15时前整改完毕。经查,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在西湖区振华路塘河西港桥西侧人行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百元整(¥7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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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9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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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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