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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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农(动监)罚〔2021〕11号 | 浙江省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2021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把《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农(动监)告〔2021〕1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首次查获,且该批次生猪现况临床检查健康,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签署了《农业农村(渔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按规定向上虞区丰惠动物检疫申报点报告。上虞区丰惠动物检疫申报点于同日出具了《关于天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丰惠动物检疫申报点报告的情况说明》。现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绍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依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12号),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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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详情 |
2 | 绍市环罚字[2020]53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53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天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437250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庆木 详细地址:上虞区丰惠镇五云村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养猪污水收集池因下大雨水满外溢,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也未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污水通过围墙外雨水沟道外排环境。现场采集猪场东侧污水泵站水、沟道溢流水、河道水样各一只送检。经监测,沟道溢流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430mg/L,氨氮为632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化学需氧量浓度≤100mg/L,氨氮浓度≤15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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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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