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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工集团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南环执罚字〔2022〕32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市民强烈投诉,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际南路7号旁宋都?江宸合悦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2月12日22时后,使用振动棒、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3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复印件1份;(七)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八)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九)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复印件3份;(十)施工日记复印件2份;(十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616号)复印件1份;(十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1〕167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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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详情
    2 南环执罚字〔2022〕26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市民投诉,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兴路南面广西民族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七)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173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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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详情
    3 南环执罚字〔2022〕22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市民的投诉,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的位于高新区大学路以南、江北大道以北的育才路道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挖掘机、土方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土方外运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授权委托书1份;(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271号)复印件1份;(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4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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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详情
    4 南城管综罚【2022】0009号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负责施工的南宁市东沟岭金桥大道工程(邕武路--昆仑大道)项目工地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2020年8月份将冲洗平台拆除,拆除冲洗平台后未重新设置,仍然继续施工,至2021年12月27日11时许,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1]0018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南综执规【2021】1号),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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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 详情
    5 (高新)应急罚〔2021〕44号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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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6 柳城中城管当罚决字〔2021〕第2351号 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我局对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市学院路广西科技大学项目工地前道路上施工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的行为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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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详情
    7 南环执罚字〔2021〕167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6月5日12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使用振动棒、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际南路7号旁宋都·江宸合悦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3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宋都·江宸合悦项目建安(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431号)复印件1份;(十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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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详情
    8 南环执罚字〔2021〕153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6月6日22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使用挖掘机、塔吊,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以南的南宁民族大饭店项目进行商业裙楼屋面土方回填和吊材料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4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65号)信息公开打印件1份;(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8份;(十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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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详情
    9 南环执罚字〔2021〕126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4月29日22时后,使用挖掘机、土方运输车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陈东村18号的清川小学新建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进行土方开挖清运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进行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八)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九)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2份;(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0〕105号)复印件1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0〕323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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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详情
    10 柳城管柳江市容类行决字〔2020〕第0002620号 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08时53分在柳江区柳江新城区进德镇变电站边柳州新城区兴柳路南延长线项目工地出入存在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19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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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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