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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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3034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杯具未按规定保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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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2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0]0291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09日14时许,朝晖路派出所民警对潮王路某号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季酒店检查时,发现酒店内显要位置没有张贴和摆放禁毒标识禁毒宣传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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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3 | 杭下卫公罚 [2019]3017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事实,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重”,情节后果:“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21件以上”,裁量幅度:“罚款1500—2000元”,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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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详情 |
4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18]10633号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河南籍流动人口李**于2018年3月7日在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69号的“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务工并于2018年3月7日与“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获悉李**信息后未将李**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告知李**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8年3月20日8时30分许,民警对“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李**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告知李**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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