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苏0602民初65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 南通品联家纺联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建石 南通市中惠服饰有限公司 陆惠忠 许建 夏云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6-01 |
2 | (2016)苏0602民初65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 南通品联家纺联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建石 南通市中惠服饰有限公司 陆惠忠 许建 夏云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17-01-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苏0691执13号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2 | (2016)苏0602执1821号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1 | 详情 |
3 | (2016)苏0602执1689号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25 | 详情 |
4 | (2016)苏0612执1530号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6-23 | 详情 |
5 | (2015)通执字第03285号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8 | 详情 |
6 | (2015)门执字第02037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23 | 详情 |
7 | (2015)通执字第02414号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6 | 详情 |
8 | (2015)崇执字第01249号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5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建石 陈建元 陈素华 许建 陆惠忠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建元、许建: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519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截至2018年11月5日的罚息、复利1701184.67元及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66658元;三、被告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对于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8元,由被告家家友、中惠服装、紫阳家居、家荣纺织、家宝集团、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002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4-01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5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张建石 陈素华 陆惠忠 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许建 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陈建元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519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831550.65元,罚息415775.33元,复息377926.59元,共计1625252.57元(暂计至2018年5月9日,实际罚息及复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6658元;以上共计:1691910.57元;三、判令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石、陈建元、陈素华、许建、陆惠忠对上述欠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8-0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