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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日用品

    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区伟业路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从工商处字[2016]82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986513住所:广州市从化市明珠工业区伟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左大维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美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2004年12月17日至2054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案件移送函(洛工商老移字〔2016〕LJ09号),举报人反映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16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市明珠工业区伟业路8号的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为查清案情,同日,经报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15年2月起,当事人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威露士空调清洗消毒液、消毒液、免洗洁手液、泡沫洗手液和健康抑菌洗手液等5个系列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抑菌护健康:有效抑制99.9%细菌,保障家人健康”、“有效抑制99.9%细菌”、“杀灭99.9%细菌”、“有效杀灭99.999%的细菌”等广告内容,当事人虽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分析检测报告,但未在上述产品包装上表明上述数据的出处。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的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左大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15张;4.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卫生部消毒标准专业委员会《关于产品除菌效果测试菌种问题的回复》、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微生物菌种名称等问题的说明》和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复印件共8份;6.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案件移送函(洛工商老移字〔2016〕LJ09号)1份;7.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说明》、《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未表明数据出处日用品明细表》各1份。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从分告字(2016)第0201608220000171-0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对产品外包装标识中使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暂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明珠工业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明珠工业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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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3 详情
    2 ( 穗从 )应急罚〔2021〕执法-1号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6日16时30许,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莱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00.00(壹佰肆拾伍万元整)。威莱公司安排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事发作业未按相关制度流程审批;未监督、教育龙正学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龙正学等作业人员在事高处危险作业中行为,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7·16”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关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7·16”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结案的请示(文件办理通知)》;证据二: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孙华希、陈胜彪、古广群、李汝威、吴艳清、韩涛等人)、现场照片、威莱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等,证明威莱公司安排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事发作业未按相关制度流程审批;未监督、教育龙正学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龙正学等作业人员在事高处危险作业中行为,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7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指定账户,账号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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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从环罚〔2017〕18号 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3日内完成治理,罚款130076.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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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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