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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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海罚〔2022〕2712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6日9时,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19年8月5日进港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次日6点30分才进行补报。2021年12月20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文华、陈卫平承办此案。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程红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电子数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村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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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2 | 杭地海罚〔2021〕2762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5日9时1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岛湖中心旅游码头对开元07号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村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开元07号本航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10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12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陈卫平、严华根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剑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村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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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3 | 浙地海罚-AF〔2019〕34 | 浙江省淳安县地方海事处 |
2019年6月17日,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村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在二期加油站水域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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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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