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富人社监罚字[2018]0030号 | 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历年账户支出9.73元已由当事人分公司浙江振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和店退回,同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造成基金损失低于1000元的,按照5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标准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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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详情 |
| 2 | (杭富委银)市管罚处字〔2018〕32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湖所 |
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天猫店铺“农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联环叶酸片”属于非处方药,其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布药品广告推销该药品,应属商业广告范畴。但当事人在网店页面上对该药品的标题说明发布“防贫血”一词,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前已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后果,且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1200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帐号: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帐号:10058215770001000120007,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81836222000057)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直接将罚款转入交通银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账户: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复议、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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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详情 |
| 3 | (杭富委银)市管罚处字〔2018〕22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湖所 |
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天猫店铺“农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如上“珊瑚癣净”药品属于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2020136)。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在网店内对该药品所作的任何宣传,应认定为商业广告范畴。但当事人在销售该药品的网页宣传中含有“脚癣一次净”字样,且查证属实的广告设计费用为25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药品广告中含有说明功效断言和治愈率,属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已主动纠正了违法广告内容,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2500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帐号: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帐号:10058215770001000120007,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81836222000057)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直接将罚款转入交通银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账户: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复议、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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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详情 |
| 4 | (杭富委银)市管罚处字〔2017〕17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湖所 |
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天猫店铺“农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上述“艾丽奥利司他胶囊”属于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20103180)。当事人通过天猫网店对其销售的商品所作的描述和宣传,系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所做的产品广告,应认定为商业广告活动。但当事人在销售的“艾丽奥利司他胶囊”广告界面内对该药品的“商品详情”介绍中含有“安全”字样,且查证属实的广告设计费用为28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能及时纠正违法广告内容,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280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帐号: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帐号:10058215770001000120007,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81836222000057)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直接将罚款转入交通银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账户: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复议、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O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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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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