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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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海罚〔2021〕2764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4日16时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岛湖上江埠大桥水域巡查时,发现淳安千岛湖卓越洲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淳安艇703船不具备装载货物条件下,装载28桶船用汽油航行。10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20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陈卫平、严华根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建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船员服务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淳安千岛湖卓越游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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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2 | 杭地海罚〔2021〕27J3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3日9时3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发现:淳安千岛湖卓越游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淳安艇733从千岛湖一期码头驶往千岛湖二期码头加油站,在航行中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其行为违反《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在航行中保持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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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详情 |
3 | 浙地海罚-AF〔2019〕54 | 浙江省淳安县地方海事处 |
2019年8月9日,淳安千岛湖卓越游艇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旅游码头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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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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