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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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市监处字〔2021〕8001号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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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2 | 鹤市监处202030005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5010元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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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详情 |
3 | 鹤市监处字〔2019〕04521号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并处罚款7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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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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