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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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上城区水澄花园南苑11幢北侧道路上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安排有专人进行监督指导,但在管理过程中,未对小区居民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导,至2021年3月10日15时09分案发时,在垃圾房内的其他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绿色)里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一年内首次发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10条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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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大罚处字〔2020〕27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以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致使终端用户没有享受到电价改革带来政策红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承租户较少,又在案发后退还全部多收款,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146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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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详情 |
3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11000329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水澄北苑客服中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8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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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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