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拱公(康)行罚决字[2019]5245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的杭州柏盛印刷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20日雇佣员工王某某(男,22岁,河南人))后,未将劳动者王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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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 2 | 拱统罚决字〔2019〕1号 | 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 |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数额161千元,违法数占实际应报数的21.9%,违法数额在五百万以下,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或者违法数据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书面报告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户名: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帐号:33001616227053000288,开户行:建设银行吴山支行,机构代码:00650690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2019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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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 3 | 杭环拱罚[2016]第28号 | 拱墅环保分局 |
当事人:杭州柏盛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拱墅区康贤路33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旭范 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N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位于康中路20号的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增一个印刷车间,主要设备有印刷机一台,烫金机一台,未经环保审批,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经投入生产,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位于康中路20号的印刷车间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整改主动积极,整改措施有效,可以在量罚幅度上予以考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位于康中路20号印刷车间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肆万贰千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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