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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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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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3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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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2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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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36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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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3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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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39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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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9 |
4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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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3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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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9 |
5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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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3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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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9 |
6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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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61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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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7 |
7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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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360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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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7 |
8 |
密红兰与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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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126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密红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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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2-04 |
9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卓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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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91执恢15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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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09-08 |
10 |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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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恢139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唐智合(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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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8-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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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8民初619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戎马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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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6-16 |
2 | (2018)京0108民初619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戎马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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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9-10-01 |
3 | (2019)京0101民初431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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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9-08-15 |
4 | -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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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9-04-18 |
5 | -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声力广波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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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12-30 |
6 | (2018)京0105民初412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伯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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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8-09-02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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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18-06-14 |
8 | (2017)京0108民初233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熙国际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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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G59 | 2017-10-12 |
9 | (2017)粤0105民初3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到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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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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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8执416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2 | (2020)京0119执340号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3 | (2018)京0108执12172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0 | 详情 |
4 | (2018)京0108执1217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0 | 详情 |
5 | (2018)京0108执9736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7 | 详情 |
6 | (2018)京0108执973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7 | 详情 |
7 | (2018)京0108执973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7 | 详情 |
8 | (2018)京0108执973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7 | 详情 |
9 | (2018)京01执128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8 | 详情 |
10 | (2018)京01执3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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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原告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修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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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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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532876602020-04-1516:05:00:585(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原告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分公司,送达,服务,诉讼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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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2 |
(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原告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修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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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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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维修、保养费用共计263468.63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其逾期支付维修、保养费用产生的逾期利息33728.73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63468.63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3、原告对维修车辆粤A6PX84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有限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530208552020-01-0915:46:00:988(2019)粤0113民初15116号原告广州和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送达,公告,被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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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3 |
(2018)粤1972民初63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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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方 当事人- 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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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30号智行唯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光):原告王方诉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东弘滔科技有限公司、李贵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以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方与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租车服务协议已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方退还管理费10,645.16元;三、限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方退还购车款20,000元;四、限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方退还转账测试款88.88元;五、驳回原告王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1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方承担3,453.17元,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663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东莞市允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2.本案的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为答辩期,若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将依法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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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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