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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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执957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2 | (2019)粤06执61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详情 |
3 | (2016)粤0606执1175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09 | 详情 |
4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90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2 | 详情 |
5 | (2014)佛城法执字第0413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1-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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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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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8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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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8号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陈永文、何后南、陈炳尧、何翠芳:关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6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4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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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粤0604执异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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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8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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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8号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陈永文、何后南、陈炳尧、何翠芳:关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6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4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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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0606执异1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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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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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笑萍: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117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李妹、曾荣、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陈炳尧、何后南、何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曾祥发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粤0606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追加曾祥发为(2016)粤0606执117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曾祥发在继承曾荣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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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4 |
(2020)粤0606民初92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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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陈汝佳 黄建玲 陈钟沛 何翠芳 何后南 陈炳尧 陈永文 韦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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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7560560.32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炳尧、韦翠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6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炳尧、韦翠群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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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5 |
(2020)粤0604执异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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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20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路桥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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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203号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路桥物资有限公司、梁绍荣、袁媛、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关于梁浩辉与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20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梁浩辉,原债权人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梁浩辉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六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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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6 |
(2020)粤0606民初92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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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 陈汝佳 黄建玲 陈钟沛 何翠芳 何后南 陈炳尧 陈永文 韦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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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汝佳、黄建玲、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陈永文、韦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0元及罚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60560.32元及罚息(以756056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五、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汝佳、黄建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陈钟沛、何翠芳、何后南、陈炳尧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1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韦翠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1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陈永文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5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各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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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7 |
(2019)粤0606民初66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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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陈汝佳 黄建玲 何翠芳 何后南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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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1148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47423.6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1247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26346.47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177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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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8 |
(2019)粤0606执异32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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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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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李妹、曾荣、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陈炳尧、何后南、何元志: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11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李妹、曾荣、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陈炳尧、何后南、何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117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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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
9 |
(2019)粤0606民初66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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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陈汝佳 黄建玲 何翠芳 何后南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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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3820463.55元(以上本息合计61820463.55元);2.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黄建玲名下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盈水翠庭二街2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574143号)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陈汝佳名下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盈水翠庭六街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085250号)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享用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陈汝佳名下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97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0312025251)、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顺联新城花园53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0311075362)、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100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0312025252)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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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10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4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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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韦翠群 冯颍浩 陈汝佳 黄建玲 何翠芳 何后南 黄礼耀 陈璐华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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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4号之二韦翠群、冯颍浩、黄礼耀、黄建玲、何后南、陈汝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与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冯颍浩、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何后南、黄礼耀、陈璐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73789.7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5日按年利率6.6%计算,以9973789.78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5月15日按年利率6.6%计算;罚息以9973789.78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①以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2014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②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二、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按年利率6.6%计算;罚息以9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2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①以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2014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②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2014年5月21日当日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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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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