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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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运政罚〔2021〕11113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7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10月20日19时20分,驾驶员洪晓兵驾驶浙A0A9C0在杭州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监管平台显示浙A0A9C0有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0A9C0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现场人员是洪晓兵,车辆所有人是洪晓兵。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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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 2 | 杭运政罚〔2021〕111135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0日20时2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10月20日20时02分,驾驶员杨杰驾驶浙A9B2J1在杭州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监管平台显示浙A9B2J1有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9B2J1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现场人员是杨杰,车辆所有人是麻玉珠。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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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 3 | 杭运政罚〔2021〕11113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2日21时22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对浙AD03915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郭伟协,车辆所有人是杭州长安宜行科技有限公司。12月7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彭有、耿建爱承办此案。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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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 4 | 杭运政罚〔2021〕111138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0日15时5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对浙AFF9990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想想,车辆所有人是高艳玮。12月7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彭有、耿建爱承办此案。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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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 5 | 杭运政罚〔2021〕11114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7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约车数据专项检查,发现截至2021年10月20日,逸乘出行平台在给洪晓兵驾驶浙A0A9C0派发网约车订单时未将洪晓兵驾驶浙A0A9C0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的运营信息实时准确的传送至杭州约租车监管平台,现场人员是洪晓兵,车辆所有人是洪晓兵。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整改说明原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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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 6 | 杭运政罚〔2021〕111028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发现2021年11月1日9时50分当事驾驶员刘子彭驾驶浙AF13756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自杭州下沙亚朵酒店载运1名乘客至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至目的地时被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检查时行程刚刚结束,驾驶员平台司机端显示该次运输收取运费74.92元。驾驶员刘子彭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F13756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当事驾驶员是刘子彭,车辆所有人是刘子彭。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原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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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 7 | 杭运政罚〔2021〕11103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截止至2021年10月22日22时41分,驾驶员孙洪中驾驶浙AX99Q9在杭州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监管平台显示浙AX99Q9有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X99Q9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现场人员是孙洪中,车辆所有人是孙洪中。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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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 8 | 杭运政罚〔2021〕111033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进行了取证,发现截止至2022年10月22日22时22分,驾驶员王辉驾驶浙AFF7109在杭州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监管平台显示浙AFF7109有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FF7109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当事驾驶员是王辉,车辆所有人是王辉。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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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 9 | 杭运政罚〔2021〕1110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截止至2021年10月9日19时43分,驾驶员王秀英驾驶浙ADD0113在杭州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监管平台显示浙ADD0113有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浙ADD0113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现场人员是王秀英。1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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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 10 | 杭运政罚〔2021〕16614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7日9时2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古墩路古荆弄口巡查时,发现刘仲义驾驶车号为浙AF36623小型轿车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从合景天峻到古墩路健高儿科,收取车费44.36元。经查,刘仲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浙AF36623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逸乘出行系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线上出行APP名称。11月22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庞璐、李宁宁承办此案。2021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注册及接单信息原件、现场笔录复印件、乘客询问笔录复印件、订单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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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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