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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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傅森林、谢荣发、张秀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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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傅森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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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傅森林与谢荣发、张秀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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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傅森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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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勉、吴金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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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金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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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谢荣发、傅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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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谢荣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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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王连弹与林金灿、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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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连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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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振铃与谢荣发、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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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振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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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林少华与谢荣发、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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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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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吴天珍、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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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天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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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谢荣发、谢阿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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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谢荣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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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张秀勉、苏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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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秀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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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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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连弹 被告- 林金灿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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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59 | 2018-10-14 |
2 | (2017)闽民终3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谢荣发 被上诉人- 傅森林 张秀勉 福建海金投资有限公司 林金灿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林培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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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7-08-03 |
3 | (2016)闽0582民初12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苏炳杰 被告- 张秀勉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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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07-23 |
4 | (2016)闽0582民初12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良希 被告-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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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07-23 |
5 | (2016)闽0582民初12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阿愉 被告- 谢荣发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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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72 | 2017-07-23 |
6 | (2016)闽05民初2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傅森林 被告- 谢荣发 张秀勉 福建海金投资有限公司 林金灿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林培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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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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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2执5083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2 | (2018)闽0582执2376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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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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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9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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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984号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谢荣发、张秀勉与被上诉人吴金杯、原审被告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终69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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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2 |
[裁判文书]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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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9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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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983号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谢荣发与被上诉人谢阿愉、原审被告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终69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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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3 |
[裁判文书]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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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9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谢荣发 被上诉人- 谢阿愉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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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22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983号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谢荣发与被上诉人谢阿愉、原审被告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终69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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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4 |
[裁判文书]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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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9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谢荣发 张秀勉 被上诉人- 吴金杯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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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22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984号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谢荣发、张秀勉与被上诉人吴金杯、原审被告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终69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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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5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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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天珍 被告- 林金灿 谢丽敏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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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吴天珍与被告林金灿、谢丽敏、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金灿、谢丽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天珍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判决第一项林金灿、谢丽敏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责任部分向林金灿、谢丽敏追偿。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林金灿、谢丽敏、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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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6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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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金杯 被告- 张秀勉 谢荣发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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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杯与被告张秀勉、谢荣发、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本院判决:一、张秀勉、谢荣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金杯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吴金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张秀勉、谢荣发共同负担。被告张秀勉、谢荣发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裁定撤销(2016)闽0582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视为放弃自己的上诉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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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7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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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金杯 被告- 林金灿 谢丽敏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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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吴金杯与被告林金灿、谢丽敏、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金灿、谢丽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金杯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林金灿、谢丽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金杯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林金灿、谢丽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金杯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四、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判决第二、三项林金灿、谢丽敏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责任部分向林金灿、谢丽敏追偿。五、驳回吴金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46元,其中17002元由林金灿、谢丽敏、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余5844元由林金灿、谢丽敏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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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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