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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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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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03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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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2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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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1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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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18 |
3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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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51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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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02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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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167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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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30 |
5 |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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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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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7-12 |
6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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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73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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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1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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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370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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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9 |
8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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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41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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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09 |
9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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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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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10 |
北京宗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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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1民初321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北京宗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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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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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2423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8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1414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3 | (2021)粤0106执1285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3 | 详情 |
4 | (2020)粤0233执625号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5 | (2019)粤0233执479号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6 | (2019)粤01执458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6 | 详情 |
7 | (2019)粤01执458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6 | 详情 |
8 | (2019)京02执79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7 | 详情 |
9 | (2019)鲁0103执145号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9 | 详情 |
10 | (2018)粤01执640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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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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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03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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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5032号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关于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503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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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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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1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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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415号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82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12月18日);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还应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向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180元,由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380元和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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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3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及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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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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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初365号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及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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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4 |
(2019)粤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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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初35号 | - |
当事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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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512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诉讼费3000000.00元;●缴纳执行费32400.0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95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执行员:赵卓丰联系电话:020-83211042书记员:叶碧君联系电话:020-83211055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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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5 |
(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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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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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案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538354972021-03-1715:45:29:555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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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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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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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本院受理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024992021-02-2216:17:21:775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25128号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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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7 |
立案执行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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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1号 | - |
当事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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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1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立案执行你们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621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应共同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2020)粤执81号案执行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你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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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8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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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1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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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415号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8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9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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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9 |
执行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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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1号 | - |
当事人-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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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1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立案执行你们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6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二审受理费1000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077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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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10 |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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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74号 | - |
当事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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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74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移送执行你单位的一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874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879700及执行费2119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金融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20年9月1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了冻结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20000029771500005640786账户64.41元外(金额过少,不予划拨),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住所地办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拍照附卷。2020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绍连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现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3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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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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