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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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7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14#地块南堰新景)—原茶室、原小洋房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项目名称具体为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嘉绢印象南翼2号茶室及冬园洋房修缮工程,建设单位为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嘉兴市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嘉兴市南湖湖滨景观带(原夏园及冬园),中标价为156.4743万元,工期120日历天;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嘉绢印象南翼2号茶室及冬园洋房修缮工程施工。该项目土建工程施工于2019年2月25日开工,2019年12月4日竣工,竣工后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2020年4月起由嘉兴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内部开展装修工作,并于2020年7月完工。2020年9月,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项目中的茶室交付给浙江润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使用,用作南湖天地前期招商中心,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案件移送函及附件、建设单位询问(调查)笔录、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询问(调查)笔录、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使用单位询问(调查)笔录、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书、使用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嘉兴市南湖湖滨区域改造提升工程(14#地块南堰新景)—--原茶室、原小洋房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叁元(¥1564743元)百分之三的罚款计肆万陆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整(¥4694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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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24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起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三塔路288号岳王祠内建造厕所、木屋等建筑物共15处。经调查,上述建设项目工程名称为市区三塔公园(岳王祠)改扩建项目仿古建筑工程,具体建设有厕所(建筑面积40.95平方米)、东辅房(建筑面积45.89平方米)、东连廊(建筑面积119.85平方米)、东厢房(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管理房(建筑面积18.8平方米)、金陀榭(建筑面积69.3平方米)、木屋(建筑面积113.85平方米)、山门(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水塔(建筑面积17.64平方米)、西辅房(建筑面积45.89平方米)、西连廊(建筑面积91.93平方米)、西厢房(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显忠厅(建筑面积166.11平方米)、享堂(建筑面积336.09平方米)、小卖部(建筑面积86.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12.12平方米,上述建设均为一层仿古建筑。根据浙江信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上述建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61973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规划部门认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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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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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066 | 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80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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