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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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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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4执15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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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3 |
2 |
合肥市利伟环保配件厂与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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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81民初2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合肥市利伟环保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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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02 |
3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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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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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3 |
4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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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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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3 |
5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盛运开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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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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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3 |
6 |
无锡耀瑞机械厂与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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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81民初2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耀瑞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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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02 |
7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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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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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3 |
8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图们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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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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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3 |
9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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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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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3 |
10 |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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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执恢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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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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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3民初5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第三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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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20-09-06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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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3 | 2020-08-04 |
3 | (2018)京03民初5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盛 第三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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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20-04-07 |
4 | (2018)京03民初55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开晓胜 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 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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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113 | 2019-12-19 |
5 | (2018)皖01民初402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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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8 | 2019-12-19 |
6 | (2018)浙01民初93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严林 被告-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开晓胜 胡凌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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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19-12-01 |
7 | (2019)皖01民初57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赵胜兰 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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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9-11-28 |
8 | (2019)皖01民初5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赵胜兰 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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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9-11-28 |
9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顾玉正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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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9-10-13 |
10 | (2018)苏01民初12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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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19-08-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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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881执2476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1 | 详情 |
2 | (2021)皖0881执恢528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4 | 详情 |
3 | (2021)皖0881执1855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7 | 详情 |
4 | (2021)皖0881执1810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5 | (2021)皖0881执1703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6 | (2021)皖0881执1082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2 | 详情 |
7 | (2021)皖0881执962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8 | (2021)皖0881执804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9 | (2021)皖0881执672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10 | (2021)皖0881执163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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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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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24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当事人-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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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245号开晓胜:上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2400万元未清偿的部分向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166950元(其中受理费16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共同负担154390元,由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2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元,由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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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2 |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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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24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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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245号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8时45分-10时在第49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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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3 |
(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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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保1739号 | - |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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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开晓胜: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开晓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原案号(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0436752020-01-2213:01:14: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开晓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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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4 |
(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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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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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判决书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故将上诉状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0-83005343。530393882020-01-2015:06:11:0联系人:李敏、张华山(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开晓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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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5 |
(2019)粤0304执324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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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开晓胜 汪玉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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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2417号汪玉、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0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24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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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6 |
(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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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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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开晓胜: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开晓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开晓胜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2400万元,并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原告;二、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2400万元未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并以26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原告;三、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开晓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6950元(其中受理费16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0181372020-01-0814:20:04:880联系人:李敏、张华山(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开晓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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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7 |
(2019)粤0391执26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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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2686号 | - |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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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686号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1号、(2019)粤03民终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6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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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8 |
(2019)粤03民终18078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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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80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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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8078号开晓胜: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汪玉、开晓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180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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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9 |
(2019)粤0391执18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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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819号 | - |
原告- 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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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819号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1号;(2019)粤03民终41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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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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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8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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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汪玉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 开晓胜 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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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885号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汪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方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主要内容: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保理回购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内容,改判上诉人无须向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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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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