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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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1-000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18日14时30分,当事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富力西溪悦居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易腐垃圾桶内有包装袋和香烟盒、其他垃圾桶内有桔子皮等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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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1012004280058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25日14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墅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墅小区东门附近的垃圾桶内发现有垃圾投放错误的问题,具体为将树叶等易腐垃圾投放进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将尼龙袋等其他垃圾投放进了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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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3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006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天茂广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大量故障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阶,决定给予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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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4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005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西溪悦居小区消防控制室单人无证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决定给予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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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5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1011912170111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4日14时15分,我局五常中队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富力新线公园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发现有投放了易腐垃圾玉米棒和其他垃圾纸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发现有投放了多袋其它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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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6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170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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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详情 |
7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9〕18000013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与常二路口的由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富力西溪悦居小区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9年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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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详情 |
8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13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常二路与文一西路交叉口的由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西溪悦居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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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7]11561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3月01日15时35分,五常派出所对余杭区五常街道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时报送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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