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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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9号 | 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12月15日,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称:位于南湖区大桥镇的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甲苯储罐低位报警触发三级预警,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后立即前往你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甲苯储罐液位显示为3%,但该储罐设定的低液位安全报警值为25%,已处于报警状态。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0﹞66号),责令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2020年12月2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就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SH/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设定的重大危险源甲苯储罐的低液位安全报警值为25%,但储存液位显示为3%,低于设定的低液位安全报警值25%,已处于报警状态。2021年1月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向当事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应急管罚告[2021]1号)和《听证告知书》(南应急管听告[2021]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其在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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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详情 |
2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0〕0075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的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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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3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05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7月起,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厂区东北侧占用大桥镇中华村土地696.93平方米,用于建造污水处理池,目前尚未完工。占用地块上南部为半个新建未完工污水处理池,北部为老污水处理池,一直在使用。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土地类型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地。经测绘,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位于大桥镇中华村的土地面积为696.93平方米。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696.93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696.9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移送嘉兴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的函》、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张菊良询问调查笔录(主证)、嘉兴市中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菊良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曹锦祥身份证复印件、曹锦祥询问调查笔录(旁证)、土地调查报告、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等。本局认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土地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叁元玖角伍分。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96.93平方米土地。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96.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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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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