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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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职罚〔2020〕027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1日,余姚市滨海铜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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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详情 |
2 | (余)应急罚〔2019〕322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科室移交,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9月27日,根据铸安三号专项执法行动、《余姚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专项执法行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小曹娥镇安监所工作人员,在余姚市滨海铜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史建迪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19〕34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内部案件移交审批表、内部案件移交受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情况; 2、史建迪、周登方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三张,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0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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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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