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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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3号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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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2 |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059号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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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1 | 详情 |
3 | 温税二稽罚〔2021〕234号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处罚决定:拟对你公司2015年少缴税款处以50%罚款,计11000.77元;2016年少缴税款处以55%罚款,计28559.38元;2017年少缴税款处以50%罚款,计1827.6元,2018年少缴少缴税款处以50%罚款,计2666.15元;罚款合计金额44053.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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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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