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钱塘市监罚处〔2020〕5128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材料,销售量少等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下述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大灯132个、标识354个;三、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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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 2 | 桐公(崇)行罚决字[2020]01242号 | 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〇三月十八日,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陈某某建立了劳务关系,但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务关系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雇佣的流动人口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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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 3 | 桐公(崇)行罚决字[2020]01241号 | 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〇三月十八日,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在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杜安埭55号与流动人口陈某某建立了劳务关系,但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务关系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雇佣的流动人口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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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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