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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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路政罚〔2021〕403064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日22时17分,浙E23863自卸货车(3轴)行经235国道K639+3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余杭区立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9.52吨。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4日对陈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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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2 | 湖路政罚〔2021〕2158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9时30分,浙E35225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钱百线2K+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0.14吨。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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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3 | 湖路政罚〔2021〕2160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9时30分,浙E3137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钱百线2K+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8.6吨。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5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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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4 | 杭路政罚〔2021〕402352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3时45分,浙E27798自卸货车(3轴)行经G235国道630K+1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余保瓶窑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5.56吨。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杨守敬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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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5 | 杭路政罚〔2021〕402285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11时30分,浙E31807自卸货车(4轴)行经G235国道629K+1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余保瓶窑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0.62吨。2021年6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6日对骆根宝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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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详情 |
6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15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4日10时30分左右当事人所属车辆浙E25211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两水坞运载工程渣土(余泥)后,运往德清县环城北路工业区进行倾倒,当日10时47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余杭区瓶窑镇G104两水坞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车辆满载工程渣土,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属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行为。当事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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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0〕40482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26日10时46分许,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局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G104国道K1420+300日常巡查时,对满载车号为浙E29158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驾驶员为候术刚,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引导至余保瓶窑停车场检查显示,该浙E29158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63.28吨,超限35.22吨,驾驶员候术刚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根据驾驶员候术刚自述:该车辆从彭公堆场运输货物到武康码头,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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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8 | 杭路政罚〔2020〕40138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8日10时20分许,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塘康公路4K+2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27893中置轴挂车列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江德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09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3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3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3090千克”。该车为3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27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09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江德康驾驶浙E278933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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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9 | 湖德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348号 | 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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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10 | 德综执罚决字〔2019〕第2337号 | 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对当事人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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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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