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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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自然资罚决字〔2020〕7号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水分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责令你单位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00132.08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166.09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98965.9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012981.7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捌拾壹元柒角);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0132.08平方米土地,责令其限期自行清除地上建筑垃圾和渣土,恢复土地原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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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2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7〕19号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第二条第六项第二目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8940.3平方米土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68940.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551522.4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壹仟伍佰贰拾贰元肆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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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详情 |
3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7〕53号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9912.75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可调整坑塘水面),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79302元(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叁佰零贰元整);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523.75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果园),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地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截至到2017年5月,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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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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