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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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08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08号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D41X3法定代表人:翁继明联系电话:15858699567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塔苑社区劳动北路118号经查明,9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在黄岩区二环西路碧桂园德信西岸售楼部东面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的围墙广告破损严重,画面广告内容为碧桂园德信西岸的楼盘广告,该广告牌的尺寸为4米*20米,面积为80平方。执法人员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9月26日17点前修复,执法人员在9月27日下午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进行修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片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803号,当事人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附: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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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2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16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16号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翁继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D41X3联系电话:13357108874住所地/经营场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一区6幢1单元601室2019年5月27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村江山壹品苑一期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江山壹品苑一期工程施工已完成。经查,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江山壹品苑一期工程自2017年开工以来,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现江山壹品苑一期工程已建设完工,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完毕。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27日责令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明,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396号),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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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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