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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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80号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8月9日,擅自在诸暨市暨南路开化江大桥至越宁路沿途道路两侧路灯灯杆上设置关于万汇公馆在建住宅项目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为117.6㎡,共计60杆灯杆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规定。现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当事人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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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2 | 【2016】诸安监管罚字第42号 | 市安监局 |
2016年8月5日13时40分,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在诸暨越宁机电城内进行道路平整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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