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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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环罚字〔2020〕4号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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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2 | (宜)应急罚〔2020〕9号 | 河池市宜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5月26日,我局按照《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河安委办〔2020〕35号)和年初执法计划安排,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1、2020年0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宜应急责改〔2020〕非煤—2号)、《现场检查记录》(宜应急检记〔2020〕非煤—3号)。(二)询问笔录2份(兰新良、姚世雄),证明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三)2020年5月26日我局收集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在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图片一张。(四)2020年5月26日对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应急罚告〔2020〕09号)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9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应急罚告〔2020〕09号)、《文书送达回执》(宜应急回〔2020〕09号)、6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应急罚〔2020〕09号)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我局对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应急罚〔2020〕09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我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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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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