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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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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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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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8 |
2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志球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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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3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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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7-01 |
3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梁耀生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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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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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8-10 |
4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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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88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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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28 |
5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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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84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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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20-08-17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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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2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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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20-01-01 |
7 |
孔继全与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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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763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孔继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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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20-06-03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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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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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4 | 2018-07-15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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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1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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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8-06-21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劳杰林、梁耀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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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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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29 | 2018-06-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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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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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29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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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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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06执1175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09 | 详情 |
2 | (2014)佛中法执字第829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02 | 详情 |
3 | (2014)佛中法执字第764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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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执异1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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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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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笑萍: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117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李妹、曾荣、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陈炳尧、何后南、何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曾祥发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粤0606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追加曾祥发为(2016)粤0606执117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曾祥发在继承曾荣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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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2 |
(2020)粤0606执异6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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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海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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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生、曾笑萍、劳杰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98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677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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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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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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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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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志球、劳志锋、劳耀初、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关于(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志球、劳志锋、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劳耀初、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百德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深圳市百德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88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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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4 |
(2019)粤0606执异10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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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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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2016)粤0606执8205号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百德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申请人深圳市百德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82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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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5 |
(2019)粤0606执异32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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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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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李妹、曾荣、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陈炳尧、何后南、何元志: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11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梁耀生、曾笑萍、李妹、曾荣、陈汝佳、黄建玲、何翠芳、陈炳尧、何后南、何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117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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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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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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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张汉江 刘慧庄 梁子健 卢嘉莲 梁耀生 曾笑萍 张宝霞 曾继我 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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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三梁耀生、曾笑萍、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卢嘉莲、梁子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8384783.0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838478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1478847.0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47884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2996104.8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99610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2996083.4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99608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1499047.9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499047.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995367.8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9536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七、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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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7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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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曾笑萍 梁耀生 曾继我 张汉江 张宝霞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刘慧庄 梁子健 卢嘉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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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三梁耀生、曾笑萍、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卢嘉莲、梁子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8384783.0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838478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1478847.0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47884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2996104.8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99610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2996083.4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99608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1499047.9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499047.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汇票垫款本金995367.8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9536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律师费1万元;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七项所确定债务在债权最高本金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5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慧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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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二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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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曾笑萍 梁耀生 曾继我 张汉江 张宝霞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刘慧庄 梁子健 卢嘉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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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二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卢嘉莲、梁子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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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
9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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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曾笑萍 梁耀生 曾继我 张汉江 张宝霞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刘慧庄 梁子健 卢嘉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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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一梁耀生、曾笑萍、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张宝霞、曾继我、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350234.32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万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十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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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
10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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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 张汉江 刘慧庄 梁子健 卢嘉莲 梁耀生 曾笑萍 范彦文 龙官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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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9号梁子健、范彦文、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范彦文、龙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禅银信字第147004号《综合授信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止为人民币919920.66元,此后至清偿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3、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4、判令原告依法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7000吨钢材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恒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刘慧庄、梁子健、卢嘉莲、梁耀生、曾笑萍、范彦文、龙官平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罗睿、审判员卢伟斌、代理审判员蒋雯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9时00分、2016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两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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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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