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北环罚[2021]16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ZJSP64-2020-0006)(浙环发〔2020〕10号)的相关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肆万伍仟陆佰元。 收起
...
展开
|
2021-10-28 | 详情 |
2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058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16日21:00,被处罚人所属车辆浙B32958混凝土车行驶至长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混凝土浆漏撒在路面上,损害路面长约10米,宽约0.3米,面积约3平方。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10-25 | 详情 |
3 | 江北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17号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21日10时10分,被处罚人所有车辆浙B32318混凝土车行驶中,车上水泥砂浆洒落污染路面。现场污染面积约10平方,损害城市道路。经网上办案系统查证发现被处罚人未曾在我区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属第一次。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 收起
...
展开
|
2020-06-1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