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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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2021〕377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6.72元;二、处罚款人民币6717.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194.3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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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详情 |
2 | 杭余市监罚处〔2021〕4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元;二、处罚款人民币692.4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23.28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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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详情 |
3 | 杭余市监罚处〔2020〕531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摩克专业防护口罩(KN95级别,规格:每包5只)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元(138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玖元(3229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仟陆佰零玖元(4609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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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4 | 杭余市监罚处〔2020〕58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3、以上罚款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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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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