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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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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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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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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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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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凌兴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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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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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与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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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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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与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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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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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与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胡生桥、干正发、姜田杰、徐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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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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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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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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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卢作智、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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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卢作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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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卢作智与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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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卢作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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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卢作智、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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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卢作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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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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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491执68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4 | 详情 |
2 | (2021)赣0491执33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7 | 详情 |
3 | (2021)赣0402执678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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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九江市江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田杰、胡生桥、徐水印、干正发、徐上虎、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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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4民初127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市江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市江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徐上虎 徐水印 干正发 胡生桥 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姜田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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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一姜田杰、被告二胡生桥、被告三徐水印、被告四干正发、被告五徐上虎、被告六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七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市江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4民初1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九江市江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与被告七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进出场费、电缆被盗损共计人民币410226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与被告七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租金为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自欠付当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暂计45097.47元;3、判令被告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开庭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承办法官:吴法官153879244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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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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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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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之一徐上虎、胡生桥、胡形军、姜田杰、徐水印、干正发、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丰义诉你们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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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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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丰义 被告- 徐上虎 干正发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徐水印 胡生桥 姜田杰 胡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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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之一徐上虎、胡生桥、胡形军、姜田杰、徐水印、干正发、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丰义诉你们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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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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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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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丰义 当事人-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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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之一徐上虎、胡生桥、胡形军、姜田杰、徐水印、干正发、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丰义诉你们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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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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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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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丰义 当事人-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们与徐上虎 姜田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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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胡生桥、胡形军、姜田杰、徐水印、干正发、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丰义诉你们们与徐上虎、姜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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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6 |
(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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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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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胡生桥、胡形军、姜田杰、徐水印、干正发、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丰义诉你们们与徐上虎、姜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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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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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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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丰义 被告- 干正发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徐水印 们与徐上虎 胡生桥 姜田杰 胡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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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183号胡生桥、胡形军、姜田杰、徐水印、干正发、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丰义诉你们们与徐上虎、姜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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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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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军诉被告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胡形军、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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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17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建军 被告- 姜田杰 干正发 徐水印 徐上虎 胡形军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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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军诉被告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胡形军、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公告徐上虎: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胡形军、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1770号。因本院按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五洲村张家坂53号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25600元(计算方式:每月利息440000元×0.02×37个月,从2017年6月5日暂定至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至还清日止,息随本清);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302400元(计算方式:每月利息1760000元×0.02×37个月,从2017年6月5日暂定至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至还清日止,息随本清);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另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胡形军、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82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赣0402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胡形军、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电话:0792-8276913联系人: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许峰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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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9 |
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胡生桥、干正发、姜田杰、徐上虎、徐水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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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2民初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被告- 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胡生桥 干正发 姜田杰 徐上虎 徐水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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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生桥:本院审理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胡生桥、干正发、姜田杰、徐上虎、徐水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402民初87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2392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4545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要求以2392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30日起基数至清偿之日止);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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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10 |
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胡生桥、干正发、姜田杰、徐上虎、徐水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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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2民初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 被告- 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干正发 徐上虎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徐水印 胡生桥 姜田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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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生桥:本院审理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胡生桥、干正发、姜田杰、徐上虎、徐水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402民初87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钢材贸易经营部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2392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4545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要求以2392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30日起基数至清偿之日止);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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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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