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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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2021〕5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元。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灭蚊拍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格林盈璐型号PM001的灭蚊拍183个;二、没收违法所得904.86元;三、罚款15488.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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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166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7月17日22时30分左右被时,被处罚单位在鄞州区欢乐海岸路17号,其商店北侧的收货平台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噪声较大。根据2020年7月27日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被处罚单位当晚卸货噪声最高平均值为61分贝,超出国家规定值11分贝,且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68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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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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