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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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北(外)行罚决字[2021]01239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外滩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9日,我所民警在扬善路51号金港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酒店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于是责令其整改,2021年11月3日10时,在扬善路51号金港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酒店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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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详情 |
2 | 甬北卫公罚【2020】45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监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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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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