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松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1号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肥料产品并改正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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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详情 |
2 | 松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5号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019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农药并改正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劣质农药凯润?吡唑醚菌酯1包;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7.50元;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6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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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3 | 松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6号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2019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计人民币3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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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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