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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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9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26日0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圆筑壹号93幢前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查,此处设置有一组垃圾桶,其中灰色其他垃圾桶投放有西瓜皮属易腐垃圾,饮料塑料瓶属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好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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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杭余经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8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1月23日14时30分,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劳争峰、毛国宝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东湖街道顺达路121号蓝江晶品阁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检查中发现在该小区南门前的垃圾集置点有其它垃圾收集容器12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8个,其中3个其他垃圾桶内有菜叶、橘子皮、米饭、鸡蛋壳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2026号,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2020年11月24日8时47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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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3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188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江晶品阁小区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现场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蓝江晶品阁小区为高层建筑,该单位属于一般违法。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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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4 | 余公(东)行罚决字[2020]02238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东湖街道的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于2020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万联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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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5 |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1011912060021号 | / |
案件名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8日8时50分,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彩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东湖街道顺达路121号蓝江晶品阁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检查中发现在该小区2幢门前的易腐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餐巾纸、包装盒、塑料袋等,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162号,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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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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