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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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运政罚〔2021〕52165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5日8时5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沪昆高速江西方向桐乡收费站外广场对浙FQ679B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谭洁亮,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6月15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移交案件单复印件、送货清单复印件、车辆照片、现场照片、对谭洁亮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陈旭东的询问笔录、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双组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固化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H06-2铁红环氧底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环氧富锌底漆固化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617.3-2008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查询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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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嘉运政罚〔2021〕0680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5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嘉兴高速交警一大队移交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件:发现了2021年4月21日10时12分,浙FC8Y61小型专用客车在G60(沪杭高速)上海方向桐乡收费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其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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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3 | 嘉运政罚〔2021〕0680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1日10时1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沪杭高速)上海方向桐乡收费站对浙FC8Y61小型专用客车进行检查,现场人员是陈培钦,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4月2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4月26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培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勘验(检查)笔录、陈培钦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货单复印件、车辆照片、现场车辆装载照片、车辆装载货物照片、货物铭牌照片、货物驳载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历史处罚信息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复印件、松香水技术报告复印件、钢结构专用防锈漆技术报告复印件、磁漆技术报告复印件、案件移送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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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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