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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和氟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金西开发区)1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0〕0006号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现查明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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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详情
    2 金环罚字〔2017〕106号 市环保局

    处罚文号金环罚字〔2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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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7]金卫医罚第3号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8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开发区的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医务室的医疗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医务室诊疗桌上放置装满针头的塑料瓶1只;诊桌下面放置套有黑色塑料袋的黄色垃圾桶1只,该垃圾桶内装满已使用的输液皮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未将已使用的针头、输液皮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2、医务室诊桌旁放置1只套着黑色塑料袋装有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生活垃圾内混有已使用的输液皮管、棉球等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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